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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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紙質類檔案進行電子儲存前,應整理原始檔案,必要時得予拆卷;有破損者,應即修補,並應注意其順序,且於儲存作業完成後恢復原狀。
- 2.辦理前項電子儲存時,應避免影像之歪斜及跳漏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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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紙質類檔案進行電子儲存前,應進行整理並必要時拆卷。如果檔案有破損,則應立即修補並注意其順序,儲存作業完成後需恢復原狀。同時,在進行電子儲存時,應避免影像的歪斜和跳漏頁現象。 參考資料: -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2015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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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