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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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攝影類檔案進行電子儲存前,應檢查該照片、微縮片、正片、負片或影片之保存現況;有損壞者,應即修復。
- 2.辦理攝影類檔案電子儲存時,應配戴棉質或尼龍手套,並避免留下指印或刮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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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7 條要求在進行攝影類檔案的電子儲存之前,應檢查相關照片、微縮片、正片、負片或影片的保存狀況,如有損壞則應立即進行修復。此條號的目的是確保檔案品質在電子儲存過程中的完整性。在進行電子儲存時,辦理人應戴上棉質或尼龍手套,並避免留下指印或刮痕,以確保檔案免於進一步的損害。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維護檔案的完整性和質量,以確保檔案能夠持久保存。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檔案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01 - 中華民國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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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