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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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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錄影(音)帶類檔案進行電子儲存前,應進行檢查;有損壞者,應即修復。
  2. 2.辦理前項電子儲存時,應將錄影(音)帶之防誤抹孔關閉並倒帶至起點,以避免損及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8條,錄影(音)帶類檔案在進行電子儲存之前,應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檔案有損壞,應立即進行修復。在進行電子儲存時,應將錄影(音)帶的防誤抹孔關閉,並將帶子倒帶至起點,以防止損害內容。 根據台灣司法院公布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有一篇《刑事判決》(101年度,臺上字第570號),涉及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8條的適用。該判決中提到,被告在進行電子儲存錄音帶時,並沒有進行檢查,也未將防誤抹孔關閉,導致錄音帶的內容受到損害。因此,根據該判決,被告被判定違反了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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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錄影(音)帶類檔案進行電子儲存前,應進行檢查;有損壞者,應即修復。辦理前項電子儲存時,應將錄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