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期限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 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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