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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裁判書、訴願決定書、仲裁判斷書、調解書及審議判斷書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保存十年。但關係特為重要,可引為規例及應常留備考查之用者,宜永遠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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