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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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第6條規定,司法裁判書、訴願決定書、仲裁判斷書、調解書及審議判斷書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中,關係特為重要,才可引為規例並永久保存。 這表示以上的文件在收到或送達之日起,必須保存十年。然而,如果這些文件對法院非常重要且需要經常參考,則應該永久保存。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這些文件的保存期限以及保存的必要性,以供日後的查詢和參考。 例如,在一個仲裁案件中,仲裁庭作出的仲裁判斷書應該在送達當事人後保存十年。如果這份判斷書被認為是特別重要且需要經常參考的,例如作為案例來引用,它可能會被永久保存。目的是確保法院能夠及時查詢過去的判例和處理相關的案件。
- 裁判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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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