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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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文件之保存期限如下,機關 (構) 並得視需要延長之: 一、未達巨額或為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自驗收之日起三年。 二、前款以外之採購,自驗收之日起五年。 三、終止或解除契約者,自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起五年。但終止或解除契約後重行辦理招標者,不在此限。 四、流標或廢標者,自流標或廢標之日起三年。 五、取消採購者,自取消採購之日起三年。 六、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甄選投資廠商者,自簽約之日起五年。 七、與標的之設計、結構或安全有關之採購文件,自標的報廢之日起一年。 八、未得標廠商之文件,自決標予得標廠商之日起三年。 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期限,有部分驗收者,自全部驗收之日起算;無驗收程序者,自最後付款之日起算。 編入同一卷宗之採購文件保存期限不同者,其先屆滿者之文件,仍應隨同後屆滿者一併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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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第 5 條》,採購文件的保存期限根據不同情況如下: 1. 未達巨額或為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自驗收之日起三年。 2. 除前一款之外的其他採購,自驗收之日起五年。 3. 終止或解除契約的情況,自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起五年。但如果終止或解除契約後再次辦理招標,則不受此限制。 4. 流標或廢標的情況,自流標或廢標之日起三年。 5. 取消採購的情況,自取消採購之日起三年。 6.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甄選投資廠商的文件保存期限為自簽約之日起五年。 7. 與標的的設計、結構或安全有關的採購文件,自標的報廢之日起一年。 8. 未得標廠商的文件,自決標予得標廠商之日起三年。 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期限,如果有部分驗收程序,則自全部驗收之日起計算;如果沒有驗收程序,則自最後付款之日起計算。 如果在同一卷宗中的採購文件保存期限不同,則在先屆滿期限時,仍應隨同後屆滿期限的文件一同保存。 例子參考資料: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關於提交驗收報告的文件保存期限是自驗收報告之日起五年。這表示如果一個機關進行了一個採購項目並驗收了該項目,該機關需要保留與驗收相關的文件至少五年。
- 解除契約名詞
- 第九十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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