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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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文件得以原件或複印本、照片、微縮片或電子數位資料等複製品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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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您的問題,根據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第 4 條的規定,採購文件可以以原件或其複製品的形式進行保存。這些複製品可以包括複印本、照片、微縮片或者電子數位資料等形式。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採購文件的保存,以供後續查證和參考之用。 這項規定可參考台灣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會計規則第 10 條。該條規定了公共工程之會計作業,其中提到了文件保存的相關規定,包括了保存期限和保存形式。根據該規定,機關在辦理採購時應留存相關文件,且採購文件可以以原件或其複製品的形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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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