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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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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
  2. 2.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項之廠商人員,於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2條規定,「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這表示該條規定中的「採購人員」指的是負責辦理政府採購事項的機關人員。此外,根據該準則第2條的附帶條款,廠商人員在辦理第4條、第5條、第39條或第63條第2項規定事項時,應適用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 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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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2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