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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
  2. 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項之廠商人員,於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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