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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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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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條是基於政府採購法第112條所訂定的。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12條,採購人員應遵守倫理準則,確保採購過程公平、透明、效率與合理。該條規定了採購人員的倫理責任和行為準則。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政府採購法第112條規定的倫理準則主要包括以下要點: 1. 採購人員應遵守法律法規,並恪守道德標準,不得徇私舞弊、失職、瀆職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2. 採購人員應保持專業素養和中立公正,不得接受或索取與採購相關的好處,不得受到利益衝突的影響。 3. 採購人員應確保採購過程公平公正,不得偏袒某個廠商或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影響採購決策。 4. 採購人員應保守採購相關的機密資訊,不得擅自外洩或利用該資訊獲取私利。 5. 採購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培訓,提升自身專業能力和倫理意識。 這個準則的目的是確保採購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遵守道德準則和法律法規,並確保採購過程公平合理。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採購人員接受了某個廠商的好處,並以偏袒該廠商的方式影響了採購決策,這將違反該準則的規定。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第一百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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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