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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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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件經依第十一條審查無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3條,如果申訴事件符合第11條的審查條件,即可由申訴會的主任委員指定一到三個委員作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根據《政府採購法》第83條,申訴審議委員會所作出的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人民在提起訴願後,即使訴願決定未被正式處理,如果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行政處分,行政法院仍可審查該處分是否適法。因此,根據這些法規,申訴審議委員會可以進行實體審查,並做出審議判斷,但最後的決定仍需由行政法院來審查該處分是否適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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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3 條規定:「申訴事件經依第十一條審查無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