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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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3條,如果申訴事件符合第11條的審查條件,即可由申訴會的主任委員指定一到三個委員作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根據《政府採購法》第83條,申訴審議委員會所作出的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人民在提起訴願後,即使訴願決定未被正式處理,如果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行政處分,行政法院仍可審查該處分是否適法。因此,根據這些法規,申訴審議委員會可以進行實體審查,並做出審議判斷,但最後的決定仍需由行政法院來審查該處分是否適法。
- 第十一條條文
- 實體審查名詞
-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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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