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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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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5條,申訴會可以根據自己的職權或者根據廠商、機關的申請,通知廠商或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具體來說,當廠商或機關對於申訴案件有意見或解釋需要表達時,申訴會可以要求他們到申訴會指定的場所進行陳述。這條規定保障了廠商和機關的表達權利,讓他們能夠參與申訴程序並提供相關的意見。例如,當一家廠商對於招標案的決定有異議,他們可以申請陳述意見,向申訴會解釋自己的立場和理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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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5 條規定:「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