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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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廠商、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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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5條,申訴會可以根據自己的職權或者根據廠商、機關的申請,通知廠商或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具體來說,當廠商或機關對於申訴案件有意見或解釋需要表達時,申訴會可以要求他們到申訴會指定的場所進行陳述。這條規定保障了廠商和機關的表達權利,讓他們能夠參與申訴程序並提供相關的意見。例如,當一家廠商對於招標案的決定有異議,他們可以申請陳述意見,向申訴會解釋自己的立場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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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