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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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訴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士到場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 2.前項學者、專家之迴避,準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關於申訴會委員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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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6條,申訴會在審議時可以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經驗的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進行鑑定,也可以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士到場說明,或要求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另外,第16條也規定了學者、專家的回避事項,參考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關於申訴會委員回避的相關規定。
- 鑑定名詞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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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