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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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審委員審議申訴事件,認為有必要者,經提報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後,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但預審委員認時間急迫,應及時處理者,申訴會得以書面徵詢全體委員之意見,獲過半數委員之書面同意後暫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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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預審委員審議申訴事件時,若認為有必要暫停採購程序,需經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後通知招標機關暫停。然而,如果預審委員認為時間緊迫,需要立即處理的情況下,申訴會可以以書面形式徵詢全體委員的意見,並在獲得過半數委員書面同意後進行暫停。該條規則可參閱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4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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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