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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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審委員應就申訴事件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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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8條的規定,預審委員應該就申訴事件作出預審意見,該意見應該載明處理經過,並且應檢附相關卷證文件,以供申訴會委員進行會議審議。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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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