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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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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審委員應就申訴事件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8條的規定,預審委員應該就申訴事件作出預審意見,該意見應該載明處理經過,並且應檢附相關卷證文件,以供申訴會委員進行會議審議。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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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8 條規定:「預審委員應就申訴事件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