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10條,他造當事人在收到調解申請書副本之後的十五天內,需要以書面方式向申訴會提出意見,同時副本也要知會申請人。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公告的「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10條,他造當事人應該在收到調解申請書副本之後的十五天內以書面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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