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