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事件應作調解會議紀錄,記載調解成立、不成立、調解方案及期日之延展暨附記事項。 調解委員應就調解事件作成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載明調解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 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應於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21條的規定,調解事件應該進行調解會議,並記錄調解成立、不成立、調解方案以及延展期限和附加事項。調解委員應該就調解事件作出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詳細記載調解的過程,並提供相關的文件作為證據提交訴訟會委員會審議。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和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應該在訴訟會委員會的決議通過後十天內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和參與調解的利害關係人。 依據相關資料,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和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的送達時間在申訴會委員會的決議通過後十日內。這意味著在這段時間內,相關文件必須送達給當事人和參與調解的利害關係人。 參考資料: - 「採購暨調解法規」,政府採購法規官方網站,https://www.pcc.gov.tw/pccap_arms/f0112/index.jsp ,檢索日期:202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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