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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解事件應作調解會議紀錄,記載調解成立、不成立、調解方案及期日之延展暨附記事項。 調解委員應就調解事件作成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載明調解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 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應於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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