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22條,調解事件應在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若有需要則可以延長二個月,同時應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的利害關係人。這樣的規定意味著,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期望調解事件能夠迅速解決,同時也為必要時的延長留下了彈性。這樣的規定可能有助於促進各方達成協議,解決採購履約爭議。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處,「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2019年3月29日,https://www.pcc.gov.tw/pcc/PurDetail.aarp?CMD=U&id=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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