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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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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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2條,機關辦理採購時,可針對以下事項訂定投標廠商的基本資格並載明在招標文件中: 1.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機關可以要求投標廠商具有與所提供的招標標的相關的經驗、技術能力等。 2.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機關可以要求投標廠商具備足夠的財力、設備、人力等能力,以確保履行合約的能力。 例如,如果採購案件是關於建築工程,機關可以要求投標廠商擁有相關的工程施工經驗和技術能力,以確保能夠達到預期的品質標準。同樣地,如果採購案件是關於供應特殊材料,機關可以要求投標廠商具有相關的生產能力和資源,以確保能夠按時交付所需的材料。這些基本資格的要求將有助於確保只有具備相關能力的廠商有資格參與投標。
相關函釋 1 則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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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