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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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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所得稅。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2. 2.前項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 3.第一項第一款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
  4. 4.第一項第一款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5. 5.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6. 6.第一項第三款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第一項第一款,機關在設定與提供招標標的相關的基本資格時,可以根據採購案的特性和實際需求,選擇需要投標廠商應附帶的證明文件。這些證明文件包括:廠商登記或設立的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的證明文件。此外,還需要提供廠商納稅的證明,例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的證明,以及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的證明,如會員證。這些文件的要求需要符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上訴人在本案中提出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和「營利事業登記證」以及其他2家參與投標的廠商所提供的相關文件,可能被視為符合廠商資格要求的證明文件。 2. 根據第二項,廠商可以以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公開的資料作為證明文件的代替。只要廠商附帶的證明文件內容與招標文件的規定不同,但該廠商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上公開的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招標機關可以允許廠商以列印該最新資料作為代替。 3. 根據第一項第一款證照,依法令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的證照或定承包限額的廠商,根據該法令進行。 4. 根據第一項第一款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果招標機關規定必須具備特定營業項目才能參與投標,那麼這些特定營業項目不得限制競爭,並且應該以經濟部編訂的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的類別為基準。對於不屬於許可業務的特定營業項目,如果廠商的事業登記中描述了除了許可業務以外的業務,且該業務是法律非禁止或限制的,就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5. 根據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如果是營業稅的繳稅證明,可以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的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果廠商無法提供最近一期的證明,可以提供前一期的納稅證明。對於新設立且未達到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的廠商,可以提供由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的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作為代替;如果廠商使用統一發票,還應該附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對於營業稅或所得稅的納稅證明,可以提供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由主管稽徵機關核發的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作為代替。 6. 根據第一項第三款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的證明,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發出;對於外國廠商來說,可以豁免提供這種證明。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第88條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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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