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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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 一、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 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 三、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 五、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七、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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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投標廠商若符合特殊採購的標準之一,則具有相應的投標資格。根據法條的列舉,特殊採購的情形包括興建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樓層超過十五層的建築物、單一跨徑超過五十公尺的建築物、開挖深度超過十五公尺的工程、地面下或水面下的施工、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古蹟構造物的修建或拆遷及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這些情形的認定是由主管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的。 作為釐清特殊採購情形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興建物的高度、單一跨徑、開挖深度等參數需由主辦機關提供資料,並交由科技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以確定是否符合特殊採購的標準。另外,對於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的情形,主辦機關需提供相關方法或技術的說明文件,同樣需要科技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 為了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5年12月15日核准的「特殊採購案件判定標準」。該文件列舉了特殊採購的各項情形,並提供了相對應的標準以供判定。例如,在興建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樓層超過十五層的建築物情形下,應符合相關建築技術規範,並通過相應的技術審查。在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的情形下,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並經科技專家委員會評估確認。 總之,投標廠商是否符合特殊採購的標準,需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的主辦機關規定進行評估和判定。這些法規和參考資料提供了投標廠商申請特殊採購資格時需要遵循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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