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 一、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 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 三、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 五、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七、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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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 一、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 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 三、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 五、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七、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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