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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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或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特殊採購: 一、採購標的之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 二、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三、採購標的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者。 四、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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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七條提及了特殊採購的情形,其中包括採購標的的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的情況,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完成的情況,採購標的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完成的情況,以及涉及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的情況,還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況。例如,如果一個採購案需要特定的專業知識或技術,只有具有相應專業背景或技能的廠商才能完成,那麼這就是屬於特殊採購的範疇。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專門需求的採購案可以確保有資格的廠商參與,同時也保證了採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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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