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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屬者,其他性質符合前二條情形之一,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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