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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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 一、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 二、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 三、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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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當採購金額達到一定金額時,則稱之為特殊或巨額採購。具體而言,工程採購金額達到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財物採購金額達到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勞務採購金額達到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即視為巨額採購。這意味著在進行這些項目的採購時,採購機關需要根據特殊的規定和程序來執行,以確保公平、公正、公開的選擇和評選廠商的過程。因此,對於巨額採購,採購機關需要特別注重評估廠商的能力、經驗、財力、設備等等方面的要求,以確保得標廠商具備足夠的實力和資源來完成工程、提供財物或提供勞務。比如在工程採購中,如果標的金額達到二億元以上,機關在挑選投標廠商時可以設定具體的特殊資格要求,如相關工程經驗、專業能力等,以確保投標廠商擁有足夠的能力來完成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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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