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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採購小組(以下簡稱採購稽核小組)之設立機關如下: 一、中央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附屬機關較多之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署。 二、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
  2.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由主管機關就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署附屬機關較多者,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立;該採購稽核小組並冠以部該會署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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