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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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2條,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的設立機關包括:中央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包括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和各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第2款指出,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由主管機關就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署附屬機關較多者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立,並以該部會署的名稱命名。 例如,在中央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中,主管機關是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是由各個部門和機關建立的,並使用該部門或機關的名稱來命名。
- 政府採購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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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