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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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 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一)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與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 (二)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三)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 二、部會採購稽核小組: (一)該部會及所屬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該部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三、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一)直轄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四、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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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3條的規定,採購稽核小組的稽核監督範圍如下: 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的稽核監督範圍包括: (一)設立採購稽核小組的部會署和所屬機關辦理的採購,以及由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的採購中出現重大異常情況。 (二)設立採購稽核小組的部會署和所屬機關以外的中央各機關辦理的採購,以及由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的採購。 (三)地方機關辦理的採購中出現重大異常情況。 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的稽核監督範圍包括: (一)該部會署和所屬各機關辦理的採購。 (二)該部會署和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的採購。 三、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的稽核監督範圍包括: (一)直轄市各機關辦理的採購。 (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的採購。 四、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的稽核監督範圍包括: (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辦理的採購。 (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的採購。 這些規定指出了各級採購稽核小組的範圍,以及需要稽核監督的情況。根據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的規定,採購稽核小組的設立是為了稽核和監督採購事務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並且對於出現重大異常情況的採購案件需要進行稽核監督。採購稽核小組所屬機關需要根據相關法規制訂組織準則和作業規則,並且根據規則處理出現違反政府採購法的情況,包括函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和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等。
- 稽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政府採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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