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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採購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均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級人員兼任,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首長就政風人員一人及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派(聘)之,並得視需要隨時改派(聘)。
  2. 前項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應有半數以上為採購專人員。
  3. 第一項委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4. 第一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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