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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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採購稽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其高級人員中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採購稽核小組日常事務;稽查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協辦採購稽核小組業務。
- 2.前項稽查人員應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
- 3.第一項稽查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 4.採購稽核小組之幕僚作業,由設立機關首長指定所屬機關或單位辦理。
- 5.第一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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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6條共有以下內容: 1. 根據該條第一項,採購稽核小組應置執行秘書和稽查人員。執行秘書由設立機關的高級人員中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負責召集人員和綜理採購稽核小組的日常事務;稽查人員則由設立機關中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聘)兼,協助處理採購稽核小組的業務。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稽查人員中應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 3. 根據該條第三項,採購稽核小組的幕僚作業由設立機關首長指定所屬機關或單位進行。 4. 根據該條第四項,第一項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這些內容都是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8條的相關規定制定的,目的是確保採購稽核小組的組織運作正常,並有專業人員來執行稽核與協助工作。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第108條(91.02.06) -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6條
- 稽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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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