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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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7條,以下情況的人不得擔任採購稽核小組的成員: 1. 曾犯貪污或瀆職罪,並已被判刑確定。 2. 曾被剝奪公權,並尚未恢復公權。 3. 曾被宣告破產,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並尚未恢復權利。 4. 專業人員已經被暫停執行業務,或被撤銷、廢止執業執照。 如果稽核委員具有上述情況,或者未能按照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公正履行職權,設立機關應解除其職務。 參考資料: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2019年)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褫奪公權名詞
- 復名詞
- 宣告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規
- 裁定名詞
- 業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法規
- 第四條條文
-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5 條條文
-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6 條條文
-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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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