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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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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第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人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因採購案件有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褫奪公權尚未權。 四、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專門職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六、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經機關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2. 2.第五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人員有前項或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規定情形者,設立機關應予改派或解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7條,以下情況的人不得擔任採購稽核小組的成員: 1. 曾犯貪污或瀆職罪,並已被判刑確定。 2. 曾被剝奪公權,並尚未恢復公權。 3. 曾被宣告破產,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並尚未恢復權利。 4. 專業人員已經被暫停執行業務,或被撤銷、廢止執業執照。 如果稽核委員具有上述情況,或者未能按照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公正履行職權,設立機關應解除其職務。 參考資料: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2019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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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 7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第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人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