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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採購稽小組之成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2. 稽核委員有前項情形或未能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公正行使職權者,設立機關應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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