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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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稽核小組認採購機關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理外,應函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
- 2.前項違反本法之情形,其情節重大者,稽核小組應另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 3.稽核小組依前二項規定副知主管機關,得以電子資料傳送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 4.稽核小組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執行情形,應予追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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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14條的規定,當稽核小組認為採購機關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情形時,除了按照法規定進行處理外,稽核小組還應以書面函告該機關進行改正,並通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和審計機關。當違反政府採購法的情節十分嚴重時,稽核小組應另行通知該機關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通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和審計機關;如果有犯罪嫌疑,應將其移送給相應的司法機關處理。此外,稽核小組在執行上述工作時,可使用電子資料傳送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並且對於第一項和第二項的執行情形,應進行追蹤管制。 範例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採購機關需在接到稽核小組函告後的30天內改正問題並回覆稽核小組。 - 政府採購法第116條:對於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的情形,採購機關的主管機關有權進行追究,並視情節可能採取行政處分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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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