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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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三年內任職機關之採購事項應行迴避外,其迴避準用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 2.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稽核小組召集人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稽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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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可以了解到《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15條的規定如下: 1. 稽核委員在辦理稽核監督時,除非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三年內在任職機關的採購事項,否則應遵守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迴避。 2. 若有適用於前項迴避情況的稽核委員未依規定進行迴避,稽核小組的召集人應要求其迴避並指定其他的稽核委員來進行該項稽核工作。 根據線索中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此規定是否有關聯的具體範例或更多的參考資料。
- 核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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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