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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
  2. 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為前項之指定。
  3. 前二項以外情形,稽核小組得隨時辦理稽核監督。
  4. 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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