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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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
- 2.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為前項之指定。
- 3.前二項以外情形,稽核小組得隨時辦理稽核監督。
- 4.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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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3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項,當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時,可以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這意味著當稽核小組發現機關在採購過程中出現重大異常情況時,他們有權成立專案小組來進行調查。 2. 根據第2項,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出現重大異常情形情況的發現,也有權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這表示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也可以召集人來成立專案小組,以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 3. 第3項規定稽核小組在除以上情況外,隨時都可以進行稽核監督。這意味著稽核小組有權在任何時候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不需要預先通知機關。 4. 根據第4項,稽核小組在進行稽核監督時,有權不預先通知機關。這表示稽核小組在進行稽核監督時,可以選擇不事先通知機關,以確保稽核過程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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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