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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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稽核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採購機關應予協助或配合。
- 2.稽核委員至採購機關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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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 5 條(96.10.2)規定如下: 1. 稽核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採購機關應予協助或配合。 根據此條款,稽核小組在執行稽核監督任務時,採購機關有義務提供協助或配合。這表示採購機關應主動提供所需的資訊、文件或其他需要的協助,以確保稽核監督工作能順利進行。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採購機關正在進行一筆重要的採購案,稽核小組認為有必要進行稽核監督。根據這個條款,採購機關應主動提供相關的採購文件、報告或資料,以協助稽核小組進行評估和監督工作。 2. 稽核委員至採購機關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身分證明。 根據此條款,當稽核委員前往採購機關進行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發出的書面通知和身分證明。這是確保稽核工作的合法性和透明性的一個要求。 舉例來說,假設採購稽核小組決定對某個採購機關進行稽核監督,稽核委員前往該機關時,應攜帶由稽核小組發出的書面通知和身分證明,以向該機關證明其身份和稽核目的。這可以確保採購機關的配合和稽核工作的順利進行。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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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