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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
  2.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3. 本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一、維持原評選結果。 二、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三、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四、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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