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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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比)。
- 2.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 3.本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一、維持原評選結果。 二、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三、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四、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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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委員在評選和出席會議時應當親自參與,不能代理。另外,如果不同委員之間的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進行複評。如果複評結果仍然有明顯差異,則由本委員會做出決議。根据上述規定,本委員會可以作出以下幾種議決或決議:維持原評選結果、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新計算、廢棄原評選結果重新進行評選、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這些條款保證了評選的公正性和明晰的程序,以確保各委員的評選結果能夠得到充分討論和充分審查。參考資料例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的相關規定和指引,該機構負責監督並提供指導,以確保各採購評選委員會適當遵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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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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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