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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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
- 2.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一、採購案。 二、各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 三、本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四、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五、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之總評選結果。
- 3.前項總表,應附記下列事項: 一、出席委員是否依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及其處置方式。 三、不同出席委員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及其處置方式。
- 4.第二項第四款,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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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1 條規定了委員辦理評選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委員在評選過程中應詳細載明各受評廠商的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則應彙整製作總表,列明採購案、各受評廠商的名稱和標價、出席委員的姓名、對受評廠商的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以及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的總評選結果,并由參與評選的委員簽名或蓋章。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01 - 行政院公報:https://www.pcc.gov.tw/zh_tw/SummaryContentDetail?id=3c3a472c9c5db6a2019c8c43b9cd00fd
- 第三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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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