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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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 2.評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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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採購評選委員會在審議時要遵守以下原則: 1. 工作小組應以記名方式秘密擬具初審意見。 2. 評選結果應通知所有投標廠商,並且對未獲選或不合格的廠商必須敘明原因。 舉例:如果有一個採購案,工作小組在初審時擬定了評選結果,該結果應以記名方式保密,只有採購評選委員會成員可以知道評選結果。而且,當評選結果公布後,對於未獲選或不合格的廠商,必須明確告知其原因。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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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