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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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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2. 2.評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採購評選委員會在審議時要遵守以下原則: 1. 工作小組應以記名方式秘密擬具初審意見。 2. 評選結果應通知所有投標廠商,並且對未獲選或不合格的廠商必須敘明原因。 舉例:如果有一個採購案,工作小組在初審時擬定了評選結果,該結果應以記名方式保密,只有採購評選委員會成員可以知道評選結果。而且,當評選結果公布後,對於未獲選或不合格的廠商,必須明確告知其原因。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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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規定:「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評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