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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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 2.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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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本準則由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2. 本準則的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第 4452 號,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修正條文相關法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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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