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本委員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成立機關名義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9條的規定,當該委員會需要對外發文時,應以該委員會所屬的成立機關的名義進行。以下是相關法條的參考資料: - 參考資料1: 政府採購法施行法第17條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法第17條的規定,採購機關在進行採購活動時,應以其所屬的機關名義辦理相關事務。 以以上資料為基礎,可以知道採購評選委員會在對外發文時,應以其所屬的成立機關的名義行文。如果該機關是政府機關,則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法第17條的規定,該機關應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相關事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