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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2. 本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
  3. 前二項協助評選人員,均為無給職。
  4. 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評選人員之迴避,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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