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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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 2.本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
- 3.前二項協助評選人員,均為無給職。
- 4.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評選人員之迴避,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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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的內容,可以釋義如下: 1. 根據本條第1項的規定,在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時,機關應同時成立由三人以上組成的工作小組,協助該委員會處理與評選相關的業務。該工作小組的成員可以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該機關的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並且至少應該有一個成員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政府機關辦理採購事項應設置採購人員,並且該人員應當具有採購專業人士資格。這個規定類似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中要求工作小組成員擁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的規定。 2. 根據本條第2項的規定,當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的承辦人員應當全程出席,並且可以邀請有關機關的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的進行。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機關承辦採購人員指的是辦理機關的採購業務並且承擔其責任的人員。這個規定類似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中要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的承辦人員全程出席的規定。 3. 根據本條第3項的規定,協助評選的人員均為無給職的,也就是說他們不會因為協助評選而獲得任何報酬或薪水。 4. 根據本條第4項的規定,對於第1項和第2項所提及的協助評選人員的迴避事項,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1項的規定,機關在進行採購評選時,應當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理評選人員的迴避事項。這個規定類似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中提到的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的規定。
- 第十四條條文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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