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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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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由機關首長擔任者,機關首長仍應對評選結果負責。
  2. 2.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人員擔任。
  3. 3.召集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並均為委員。
  4. 4.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者,應擇期另行召開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7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的召集人一職應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這意味著召集人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的高階主管負責,並對評選結果負責。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機關設置了採購評選委員會,該機關首長可以自行擔任召集人,或指定一個高階主管擔任召集人。 2. 根據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也應置副召集人一職,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人員擔任。這意味著副召集人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的內部人員擔任。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機關設置了採購評選委員會,機關首長可以指定該機關內部的一位人員擔任副召集人。 3. 根據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召集人負責綜理評選事宜,而副召集人則負責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且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均為委員。這意味著召集人負責整體評選事務的運作,而副召集人則協助召集人處理評選相關的工作。兩者都是評選委員會成員。 4. 根據第 7 條第 4 項規定,評選委員會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兼任主席。如果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或出缺,則由副召集人代理。如果召集人和副召集人都無法出席會議,則應另行選擇日期重新召開會議。這意味著召集人負責召集委員會的會議並擔任主席,但如果無法出席,則由副召集人代理。如果兩者都無法出席,則需要重新安排會議的日期。 這些解釋是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7 條」的規定來進行的,並且符合法規中所提及的相關項目。

相關函釋 3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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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7 條規定:「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非由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