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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由機關首長擔任者,機關首長仍應對評選結果負責。
  2. 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人員擔任。
  3. 召集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並均為委員。
  4.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者,應擇期另行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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