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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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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2. 2.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的規定,該委員會成立後,應即公開委員名單於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網站上。如果委員名單有任何變更或補充,也應同樣公開。然而,在開始評選之前,委員名單應該保密,並且如果機關認為有必要不公開特定委員名單時,可以例外。参考資料上沒有提供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衡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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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規定:「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