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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2. 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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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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