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本委員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五、因違反法令,經本法主管機關依規定列入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人員名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本委員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五、因違反法令,經本法主管機關依規定列入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人員名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