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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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受遴選及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或辦理政府採購業務涉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政府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或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各款情形之一,而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但原判決經廢棄更為判決確定,致無上述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五、本人或其擔任負責人之廠商經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受破產宣告確定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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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的規定,不得遴選為該委員會的委員的情形包括: 1. 犯貪污或瀆職罪,經判刑確定。 2. 被褫奪公權,且尚未恢復公權。 3. 受破產宣告,且尚未恢復破產宣告。 4. 專門職業人員已經受到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的處分。 5. 因違反法令,被採購評選委員會的主管機關根據規定列入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的人員名單。 以下是一個與第5條相關的範例: 假設某人在過去因犯有貪污罪被判刑確定,根據該條規定,他不符合成為採購評選委員的資格。
相關函釋 3 則
- 政府採購名詞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免除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降級名詞
- 減俸名詞
- 懲戒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復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宣告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規
- 裁定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102 條條文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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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