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本委員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五、因違反法令,經本法主管機關依規定列入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人員名單。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