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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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1 條規定了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的情形,包括不得接受請託或關說、自薦為委員、為特定廠商利益而遴選、遴選缺乏相關專門知識、明知操守不正而仍遴選,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形。具體到第一項的「接受請託或關說」情形,參考政府採購法第16條的相關規定,指的是未按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要求,或在招標前後要求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至於第四項的「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情形,可參考該條第3條的規定,要求遴選委員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根據上述的參考資料,可以得知機關遴選委員時不能有以上列出的情形。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稱名詞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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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