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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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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四、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 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六、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但各級民意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在此限。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 2.前項第六款所稱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指立法院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1 條規定了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的情形,包括不得接受請託或關說、自薦為委員、為特定廠商利益而遴選、遴選缺乏相關專門知識、明知操守不正而仍遴選,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形。具體到第一項的「接受請託或關說」情形,參考政府採購法第16條的相關規定,指的是未按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要求,或在招標前後要求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至於第四項的「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情形,可參考該條第3條的規定,要求遴選委員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根據上述的參考資料,可以得知機關遴選委員時不能有以上列出的情形。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稱名詞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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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1 條規定:「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三、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