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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前項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得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
  3. 第一項人員為無給職;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4. 第一項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或自行提出建議名單以外,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5. 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供機關參考。
  6. 機關擬聘兼之委員,應經其同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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