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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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2.前項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得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
- 3.第一項人員為無給職;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 4.第一項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或自行提出建議名單以外,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5.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供機關參考。
- 6.機關擬聘兼之委員,應經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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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組成和選任方式如下: 1. 委員的數量應在五人以上,其中專家和學者的數量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2. 專家和學者委員不得是政府機關的在職人員;而除了專家和學者以外的委員,則可以是機關的在職人員,也可以包括其他機關的在職人員。 3. 專家和學者委員不得領取酬勞;如果需要聘請海外專家或學者參與評選,則可以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4. 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與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的建議名單,或自行提出建議名單,來核定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的專家和學者委員的人選。這些名單需要提交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核。 5. 建議名單應由主管機關公開在資訊網路上,供各機關參考。 6. 機關擬聘兼的委員,應經其同意。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10月1日)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10月1日) -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10月1日)
相關函釋 2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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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