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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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廠商評選。 三、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 2.前項第一款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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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的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在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它的任務包括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的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和評定方式,辦理廠商評選,以及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的事項。 根據第二款的規定,如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已有前例或是條件簡單的情況下,機關可以自行訂定或審定,不需要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然而,即使如此,該委員會仍應在開標前成立。 舉個與該法條有關之範例:如果一個機關要進行採購,且評選項目和評審標準已在過去的採購案中有明確的規定,且評定方式相當簡單,這樣的話機關就可以自行訂定或審定這些項目和標準,而不需要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但是,該委員會仍需在開標前成立。
相關函釋 1 則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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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