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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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 二、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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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機關在辦理某些事項時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這些事項包括:一、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的規定進行評選優勝者;二、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6條的規定進行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 參考資料:政府採購法 第22條,政府採購法 第56條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條文
- 第五十六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5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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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