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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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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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1條是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2項所訂定的。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時,除非適用第20條和第22條的規定,否則應該進行公開招標。這意味著在進行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時,機關必須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進行招標程序,並根據法律所要求的程序來執行研究發展作業。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0條和第22條的規定,有些情況下可以不進行公開招標,但是除非適用這些情況,否則在進行研究發展作業時,應該遵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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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