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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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辦理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以下簡稱研究發展),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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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2條,當機關依照法規的規定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的委託時,如果所需費用超過公告金額,則必須依照該作業辦法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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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