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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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國內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 二、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
- 2.機關委託前項自然人辦理研究發展,應以該自然人為計畫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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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3條,該法條規定了在進行研究發展時,如果有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的自然人,機關應以該自然人為計畫主持人。其中,第1項第13款對於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的自然人進行了定義,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可以被視為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 1. 在相關專業領域的表現曾獲得國內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的團體的獎勵或表揚。 2. 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並經機關認定具有特殊的表現或貢獻。 例如,機關在進行研究計畫時,如果有一位自然人曾經在某個專業領域中獲得過國際獎項,並且其研究報告被機關認定具有特殊的表現或貢獻,則該自然人可以被機關指定為該研究計畫的主持人。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條文
- 自然人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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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