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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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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調解應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按他造人數分送副本: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及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及住、居所。 三、他造當事人之名稱。 四、請求調解之事項、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爭議情形及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年、月、日。
  2. 2.調解申請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調解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申訴會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6條,進行釋義如下: 1. 申請調解應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按他造人數分送副本: a. 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和住、居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有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團體,則需要提供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和住、居所。 b. 如果有代理人,則需要提供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和住、居所。 c. 對方當事人的名稱。 d. 請求調解的事項、調解標的的法律關係、爭議情形和證據。 e.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f. 年、月、日。 2. 調解申請書應以中文繕具,如果附有外文資料,則應提供相關部分的中文譯本。然而,申訴會可以根據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的中文譯本。 參考資料: -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 中華民國政府網站

  • 代理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證據名詞
  • 繕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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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6 條規定:「申請調解應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按他造人數分送副本: 一、申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