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6條,進行釋義如下: 1. 申請調解應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按他造人數分送副本: a. 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和住、居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有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團體,則需要提供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和住、居所。 b. 如果有代理人,則需要提供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和住、居所。 c. 對方當事人的名稱。 d. 請求調解的事項、調解標的的法律關係、爭議情形和證據。 e.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f. 年、月、日。 2. 調解申請書應以中文繕具,如果附有外文資料,則應提供相關部分的中文譯本。然而,申訴會可以根據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的中文譯本。 參考資料: -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 中華民國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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