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7條的解釋: 1. 申請調解時,可以委任代理人代為處理。代理人需要提供委任書,上面應該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這條法規要求申請者委託代理人時,要提供相關的身份資料和聯絡方式。 2. 如果申請人在我國沒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就必須委託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代理人代為處理。這表示如果申請人不在台灣有固定居所或企業,則需要委託在台灣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代理人代為辦理相關事務。 兩項規則的內容,提供了在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中申請人委任代理人的相關要求。這些要求包括提供委任書和委任代理人的身份和聯絡資料。這些規定確保了申請程序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