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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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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居所
  2. 2.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7條的解釋: 1. 申請調解時,可以委任代理人代為處理。代理人需要提供委任書,上面應該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這條法規要求申請者委託代理人時,要提供相關的身份資料和聯絡方式。 2. 如果申請人在我國沒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就必須委託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代理人代為處理。這表示如果申請人不在台灣有固定居所或企業,則需要委託在台灣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代理人代為辦理相關事務。 兩項規則的內容,提供了在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中申請人委任代理人的相關要求。這些要求包括提供委任書和委任代理人的身份和聯絡資料。這些規定確保了申請程序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居所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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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7 條規定:「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居所。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